(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荣荣光学有限公司、叶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温州市荣荣光学有限公司,叶荣,欧建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燕。委托代理人:吴余林。被告:温州市荣荣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被告:叶荣。被告:欧建芬。原告环球公司为与被告荣荣公司、叶荣、欧建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叶荣、欧建芬下落不明,于2009年12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信者、潘光兴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余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荣公司、叶荣、欧建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公司起诉称:被告荣荣公司由被告叶荣、欧建芬出资成立,荣荣公司将眼镜架送原告处进行电镀加工,2008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荣荣公司欠原告2006年4月至12月电镀费74900元、2007年1月至12月的电镀费201000元;2008年4月20日双方就2008年1月电镀费进行结算,荣荣公司结欠原告电镀费9300元,以上三笔共计285200元,均由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向原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荣荣公司未参与2009年年审,亦未进行清算,加工费285200元至今分文未付。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电镀加工款285200元,并从2009年10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叶荣、欧建芬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荣荣公司、叶荣、欧建芬均未作答辩。原告环球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被告荣荣公司登记情况表、被告叶荣及欧建芬户籍信息表,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事项;2、欠条原件三份,证明欠加工款共计285200元的事实。被告荣荣公司、叶荣、欧建芬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3、对欧和标的谈话笔录,证明被告荣荣公司已倒闭,被告叶荣与欧建芬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荣荣公司、叶荣、欧建芬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能够证明相应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荣荣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登记成立,投资人为被告叶荣、欧建芬,注册资本为300000元,被告叶荣投资比例占90%,被告欧建芬投资比例占10%,被告叶荣担任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荣公司将眼镜架送原告处进行电镀加工,2008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荣荣公司欠原告2006年4月至12月电镀费74900元、2007年1月至12月的电镀费201000元;2008年4月20日双方就2008年1月电镀费进行结算,荣荣公司结欠原告电镀费9300元,以上三笔共计285200元,均由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向原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荣荣公司未参与2008年工商年检,现公司已倒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荣荣公司之间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荣荣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285200元,至今未予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叶荣、欧建芬在被告荣荣公司未参与2008年工商年检,停止生产经营至今,未进行清算,清理相关债务,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荣荣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加工款285200元并赔偿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9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叶荣、欧建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0元,公告费280元,共计5860元,由原告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温州市荣荣光学有限公司、叶荣、欧建芬负担55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5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学箭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