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与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注册号:320862000064848)。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小街38号。诉讼代表人:XX,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晔昊,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8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东岙黄庵128号。法定代表人:叶世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与被告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注册号:320862000064848)。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小街38号。诉讼代表人:XX,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晔昊,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588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东岙黄庵128号。法定代表人:叶世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与被告宁波北仑东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大丰市华隆机械设备厂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