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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盗窃于2006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毒瘾发作未被执行刑事拘留),次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撬门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弄口村10组43号4楼15室,窃得被害人唐某人民币600元。2、2009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损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135号506室,窃得被害人祁某的酷睿2140型CPU组装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296元)、三星牌132型17寸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504元)和音响一只。3、2009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推拉防盗窗的方式���入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128号401室,窃得被害人汪某的戴尔牌Inspiron630m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和运动手表一只。4、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至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塘里俞家27号再次行窃时,被房东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祁某、汪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