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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一荔与袁鉷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王一荔,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职员。被告:袁鉷尉,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挂号室员工。委托代理人:禹凤琴,女,无业,住西安市太白南路5号。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一荔与被告袁鉷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荔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荔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霍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