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立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