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丰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立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