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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294��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徐某。原告郑某甲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延永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告于1993年4月26日旅居西班牙。2003年8月22日,原、被告在浙江省玉环县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到台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原告就返回了西班牙。2004年8月8日,被告也来到西班牙。2005年10月22日,被告生育一子郑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郑某丙。2008年1月17日徐某离开西班牙回到国内。儿子郑某乙、女儿郑某丙也随被告在中国生活。夫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仓促结婚,对双方的性格了解不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别居住在两个城市,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1月17日,被告独自回国后,双方的关系无法改善。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女儿郑某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现有二个子女,离婚后对子女影响很大。如果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被告要求抚养儿子,女儿由原告方抚养。另被告经手负有债务欠银行抵押借款计人民币60万元,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原告在西班牙经营酒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可自行与原告协商酒吧财产的处理。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3年4月26日旅居西班牙。2003年8月22日,原、被告在浙江省玉环县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到台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原告就返回了西班牙。2004年8月8日,被告也来到西班牙。2005年10月22日,被告生育一子郑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郑某丙。2008年1月17日徐某离开西班牙回到国内,其儿子郑某乙、女儿郑某丙也随被告在中国生活。原告在西班牙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被告回国后,双方因子女抚养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即没有去西班牙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09年间,被告开始吸毒。同年8月27日,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7日到台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限二年)。被告在台州市戒毒所戒毒期间,儿子郑某乙随被告兄姐生活,女儿自2010年2月开始随原告父母生活。2009年间,被告有参与“六合彩”赌博,自认输掉十几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护照、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庭审一致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分居生活己满二年,且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确己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现女儿己随原告父母生活,儿子随被告���、姐生活,故本院确定婚生子郑某乙由被告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郑某丙由原告郑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为宜。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由于被告在戒毒所戒毒,举证能力上有所欠缺,且原告也未到庭应诉,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故对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由原、被告另案处理。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其要求与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郑某乙由被告徐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婚生女郑某丙由原告郑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项延永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