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淑枝与杨喜见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枝,杨喜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枝,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喜见,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李淑枝申请执行杨喜见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淑枝与被执行人杨喜见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淑枝申请执行杨喜见赔偿纠纷一案的(2010)新执裁字第2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