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森××公司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公司,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14号申请人深圳市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森××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172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2月5日受理了被申请人陶生金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1724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森××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