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张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张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陈张苗,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张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张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5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张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张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学员和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张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张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