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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信标与王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信标,王尚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479号原告:曹信标,江区下陈街道大桥头村40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503014712。被告:王尚华,椒江区海门街道王家村3—5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信标与被告王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信标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信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信标负担。审判员  丁民二○一○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