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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赵某某、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46号原告:项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