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赵某某、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46号原告:项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