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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爱葱与林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葱,林汉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黄爱葱,城街道后塘垟村合垟中路83号。被告林汉善,门街道双脚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葱与被告林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爱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黄爱葱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