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爱葱与林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葱,林汉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54号原告黄爱葱,城街道后塘垟村合垟中路83号。被告林汉善,门街道双脚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葱与被告林汉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爱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黄爱葱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