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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银与绍兴全球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绍兴全球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陈银。法定代理人陈书全。委托代理人冯乾洪。被告绍兴全球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银娟。委托代理人何震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诉被告绍兴全球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银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银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