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艳杰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艳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无业,系本案被害人(未到庭)。诉讼代理人刘海全,无业,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朋友。被告人王艳杰,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淑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杰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及诉讼代理人刘海全、被告人王艳杰及辩护人刘淑岚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艳杰酒后,来到唐山市站前路常记家具批发市场5号刘广正的租住处,因王艳杰要求洗头一事,与正在该租住处的周某发生矛盾,遂王艳杰召集几个朋友来到该租住处后,其便独自离开,回家取刀,后其独自携带长约70厘米的砍刀回到该租住处,用该砍刀将周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被告人王艳杰刑事责任,在指控的同时公诉机关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要求被告人王艳杰赔偿其医疗费176586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20000元、鉴定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28497元、后续治疗药费7200元,共计447783元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等收费收据、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艳杰及辩护人刘淑岚主要提出被告人王艳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艳杰酒后,来到唐山市站前路常记家具批发市场5号刘广正的租住处,因王艳杰要求洗头一事,与正在该租住处的周某发生矛盾。遂王艳杰召集几个朋友来到该租住处后,其便独自离开,回家取刀。后被告人王艳杰独自携带长约70厘米的砍刀回到刘广正的租住处,用该砍刀将周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因被告人王艳杰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544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25808.8元,共计312993.2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及刘广正证实2009年1月30日19时许,我和国杰、小广、还有我闺女刘娜在唐山市站前路常记家居批发市场五号,我租住的房间内聊天。这时有一名陌生男子推门进了屋内,看样子他像喝多了,进门后就问:你们老板呢。我说:这是我们家,这里没有老板。他见我闺女在房间内正玩手机,就上前对我闺女动手动脚,国杰就上前对他说:你这人怎么这样。国杰和那名男子相互对骂了几句,那名男子说:我今天没带刀,如果带刀的话非砍死你。国杰见他喝醉了酒,就把他推出了门外,那名男子在门外掏出手机打电话,我们也没在意,继续聊天。大约过了十多分钟,我见那名男子带着五六个人又进到我的房间内,指着国杰说:你们给我打他。但是那几个没动手,他们其中一个人好像认识国杰,就说:这不是大哥吗,大过年的闹什么事。他们在房间内待了几分钟以后就走了。他们走后约20分钟左右,国杰说:我也该回家了,就推门出来了,我在送国杰出门口时,看见先前醉酒的男子正从一辆出租车上下来,手里面拿着一把刀,就奔国杰冲了上去,我见那人拿着刀,就躲到了门内。他们俩就在门外面打了起来,大约过了三四分钟就听到有人喊我的手断了,我和小广就从门内出来了,看见那名醉酒男子的手腕好像是断了,地上流了好多血,国杰身上也流了好多血,我就报警并打了120急救。我当时在门内,国杰和那名醉酒男子具体伤在哪里我没看见。他俩打架时,我没看见有人在现场。醉酒男子拿了一把大约有五六十厘米的刀,具体没看清楚。2、张志广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约7:30许,我在家吃完饭后来到站前路常记家居市场北边的胡同里,我有一个叫刘广正的朋友住在那里,是由东往西数第五家,以前刘广正在那里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大约2、3年前就不开了,现在他们一家人住在那。我到那时,大正(刘广正)正坐那,大正的女儿刘娜也在那,她在床上围着被子看电视,另外还有一个叫国杰的人(大名叫什么不知道),也在那。我和国杰以前也认识,我们几人就在那一起聊天,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一个大约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推开门进来,大正的女儿问他找谁。他说找老板。大正的女儿说老板不在家。那个人就来到大正的女儿边上,用手拨拉他几下,嘴里还不干不净的骂街:你他妈的,咋还跟我这么说话。这时,国杰就过来拉他并说:这是老板的女儿,她还是个孩子,你跟她闹什么啊,你喝多少酒啊,你身上这么大的酒味,你快走吧。说着就把那个男人推到门外,那个男人说:你等着,说完他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那个男人又带着五六个人回来,我一看这种情况,就从屋子里出来了,到了门口,这时我看到那个男人带去的五六个人中至少有两个人都和国杰认识,进屋后他们还和国杰握手,他们在屋里说什么话我听不见了。一会儿,那个男人自己先出来了,嘴里还骂着街,具体说什么我没听太清,好像有一句:你等着,说着他就走了。过来约1、2分钟,那个男人带来的五六个人也出来了,在门口时我听到其中一个人还对国杰说:他喝多了,你们一会也快关门走人吧,说完他们就走了。我一看他们都走了,我又回到屋里,对刘广正和国杰说:你们也快走吧,大过年的,别惹事。说完我们又在一起聊了两三分钟,国杰就起身准备回去了。国杰刚出门口往西边走了一段(国杰的车放在西边),一辆现代出租车就停在刘广正家门口,我看见那个男人从出租车后座上下来了,手里还提着一把砍刀,他下车后先往屋子里看了一眼,接着他就看见了屋外不远处的国杰,他就提着刀冲国杰去了。我看到他和国杰两人扭打在一起,我看他有刀,我也没敢出去,我和刘广正就趴在门玻璃上往外看。当时天挺黑也看不太清,只看到他俩扭打在一起。过了大约2分钟左右,我看见那个男人往我们这边跑,并摔倒在刘广正家门前,我和刘广正就赶紧开门出去,只听那个男人说:我的手砍掉了,我一看他的手(好像是左手)真的被砍断了,只连着一点,我让刘广正赶紧打电话报警。这时,我又听到国杰在那边(西边五六米远)喊:别让他跑了,他砍死我了。我就赶紧跑到国杰身边,看到国杰用左手捂着头部躺在地上,血顺着手缝往外流,那把刀在国杰右手边上压着。我赶紧叫上刘广正把国杰送到协和医院,是我开车去的,等我们约30分钟回到刘广正家时,警察已经赶到,那个男人已经不在那了,后来听说是120急救车接走了。那个男人进屋说要找老板,我想应该是指找刘广正的老婆小秋(秋子英),因为他们以前开美容美发店时,小秋是老板。那个男人进屋时,一开始刘广正好像在门口弄煤,后来他进来了,也曾对那个男人说:你快走吧,这时住家。那个男人应该是喝多了,走路直打晃。其他人没有动手打那个男人,就他俩打在一起。一开始的时候,国杰没有动手打他。那天醉酒男子第一次进屋后,对刘广正的女儿刘娜说了几句不好听的,是周某用手把他推到门口,然后醉酒男子就走了。在屋内,周某没有把醉酒男子推倒在地。我没看见有人用木棒捅醉酒男子。醉酒男子带人返回刘广正租住屋后,我们屋内没有人准备木棒和刀,我当时在屋外面(见来了一帮人,我就出来了),见进屋的人,有和周某握手说话的,他们待了五六分钟就走了,他们说什么我不知道。当时醉酒男子带来的人有2、3个人进屋内,周某在屋内,刘广正我不知道是否在屋内。醉酒男子第二次拿刀从车上下来时,我当时在屋内和刘广正聊天,周某刚出门口要回家,见一辆出租车正停在刘广正家门口,醉酒男子从车的右后门下来。醉酒男子下车后,举着刀奔周某去了,由于天黑,我没看清是怎么砍的周某,他俩好像扭打在一起。我没看见醉酒男子是怎么受的伤,在我出门的时候,看见醉酒男子手里面好像握着一个刀把。他们扭打在一起时,没有看见别人在现场。3、刘娜证实2009年1月30日19时许,我和爸爸刘广正及爸爸的朋友国杰、小广舅四人在我们租住的房屋站前路常记家居批发市场五号的房间内聊天时,有一名看上去喝醉了的中年男子推门进到屋内,进门就问:你们老板呢。我和我爸对他说:这是我们家,这里没有老板。我当时坐在床上,他就上前对我动手动脚,国杰对他说:这是邱姐的闺女,你怎么对人家这么无理,你这人怎么这样。喝醉酒男子非常不满,就同国杰对骂了几句,在走时对国杰说:你给等着。那名男子走后,我爸就让我到楼上去看电视了。我一直在楼上看电视,是在120急救车来后才知道楼下打架的事,没见到打架。4、王洪新证实王艳杰和我是一个村的,住对门,平时关系很好。2009年1月30日晚,几点记不清,王艳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站前路被打了,让我过去一趟。我开车和妻子用了十几分钟来到站前路,他领我到被打的房屋内,房内当时有三名男子,每人手中各拿着一根棒球棍。其中一名男子我认识,我只知道他叫五哥,在赵庄市场管市场,我平时买菜认识的。他一见我进来就问:胖子你来干什么。我说:我哥被打了,我来看看。他说:我不知道他是你哥,我就打了他几巴掌,过几天,我请你们吃饭。我和五哥又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我走时王艳杰已经不在那里了,我找不到王艳杰就回家了。回家后王艳杰没在家,我和妻子返回站前路时,看见王艳杰躺在地上,满身是血,手腕好像断了,我就在隔壁屋内找了一条毛巾给他包上,过了五分钟左右,120急救车来了,把他送到医院。我不知道王艳杰是否喝酒。就我和妻子两个人去王艳杰被打的房间,没有别人,我妻子在车上,我一个人进的屋。我进屋时没看到女的。返回时,我就看见王艳杰一个人躺在地上,没见到别人。我没见到地上有刀。5、郭彪证实2009年1月30日19时许,我和张浩志、老四、王艳杰在果园乡八神庄张树升家玩扑克牌,玩了会,王艳杰在牌堆里拿了二三百元就走了。约过了半个小时,王艳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站前路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看看。于是我开车拉上张浩志、老四,还有一个小兄弟,我们四人来到站前路常记家居的北胡同口。我们下车后,见王艳杰正同张志广说话,见我们下车,王艳杰指着张志广对我说:就是他们打的我。我和张志广以前就认识,就问张志广怎么回事,张志广指着王艳杰说:他喝多了,是场误会。还对我说:明天你招呼王艳杰,我们一起坐一坐。在我和张志广说话时,张浩志、王艳杰、老四他们已经进入刘广正家的房内,过了一会,我也进到房内,当时房内对方有四个人,周某我认识,还有一个五十岁左右个子不高的男子,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子,还有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我不认识。在我和周某说话的时候,从门外进来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同张浩志认识,他俩还一起握手,听张浩志说他是周某的表弟,我们在房内待了一会就走了。出门后,张浩志对我说:周某的表弟的袖子里面藏着一把刀,我们出来的时候,王艳杰已经不在那里了,不知道去哪了。我认识周某、张志广他们两人,其他人不认识。我进屋后,对方有四个人,后来周某表弟也进来了,加他五个人,我就认识周某,其他两名男子和那名女子,还有周某的表弟我不认识。我们出来后就回家了。大约过了半小时,王艳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站前路手被砍掉了,我就赶紧过去了,到时,警察已经到现场,老四王洪新也在那里,还有一些人不认识。王艳杰没说是谁砍的,只说三四个人打的他。周某表弟170厘米左右高,三十来岁,大脑袋,较胖。6、张浩志证实2009年1月30日20时许,我在果园乡八神庄王树升家串门时,王艳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唐山市站前路被砍了,让我过去看看。当时和我在一起的还有郭彪,于是郭彪开车拉上我,我们两人来到站前路找到王艳杰。我俩下车时,见王艳杰正同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说话,见我俩下车,王艳杰指着旁边一个房间说:就是那个房间内的人打的我。我就顺着他指的那个房间内走去,进入房间内,我见周某在房间内,还有一名二十左右的女孩在房间内,我同周某以前就认识,就问周某:你俩(指王艳杰、周某)怎么还打起来了。周某没说话,只是乐了一下,我接着说:等过了节,我出钱把你俩叫到一起,咱们把事了一下就行了。在我说话时,从外面进来一名三十七八岁的男子,对着周某说:表哥,怎么回事,周某没说话,我对那名男子说:大家都认识,快回家吧,说完我就从房间内出来了,同郭彪一起回八神庄了。向周某叫表哥的人他好像是在赵庄市场卖过鱼,见过几回。向周某叫表哥的人的体貌特征,他有三十七八岁,个子不高,体重有170斤左右,圆脸,皮肤较黑。向周某叫表哥的人进入房间时,有周某,郭彪及我等三人在房间内,那名女子已经出去。向周某叫表哥的人进入房间内时,没看见他手中拿着刀子了吗。这个人进入房间时,没看清楚他衣服内或袖口内藏着刀子。我从房间出来时,没见到王艳杰,我给他打电话,他手机关机了。在房间内出来后,同别人只说过他们(指向周某叫表哥的人)可能是来打架的,没说过袖口藏着刀子。我同郭彪刚回到八神庄,王艳杰打电话说被砍伤了。进入房间内以前,同王艳杰在外面讲话的人不认识。郭彪是后来进去的,我们是一同出来的。7、周某陈述2009年1月30日晚约8点多,我来到唐山市站前路常记家居市场北边胡同里刘广正家里串门,当时张志广也在那里,我们三人在屋里坐着说话,刘广正的女儿(刘娜)在床上坐着看电视。这时推门进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中年人,看样子他好像喝多了,他进来后好像说找什么人,我也没听太清。接着他又冲刘广正女儿说什么,都是一些挺难听的话,我现在也记不起来了。我对他说:这里是住家,她还是个孩子,你怎么这么说她啊,你要没事就快走吧。我这一说他,他就冲我来了,对我说:你找死呢吧。这时,张志广他们就把他劝出去了,他临走时对我说:你等着。过了一会,他带着五六个人又返回来,那几个人中有人和我认识(叫什么我不知道),我把情况跟他们一说,他们也说他喝多了,让我别和他计较,接着他们就走了。我们又在屋坐了几分钟,我准备回家了。我从屋里出来往外走,这时,那个四十岁左右的中年人乘一出租车又回来了,他一下车就提着一把刀冲我过来了,照着我头部就砍,他砍了我几刀后,刀掉地上了,我赶紧从地上把刀捡起来,他冲上来抢刀,我就冲他抡了几刀。接着我因流血过多倒地上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已经是很多天以后了。他砍了我几刀我说不好,最少三刀,全是头部,他就是想砍死我。我不知道是否砍到他了,我当时就想不能让他把刀抢回去。他要是再把刀抢回去,肯定要把我砍死,我就冲他抡了几下,砍没砍到他我不知道。其他人没有动手。8、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情况。9、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1、极强力支持送检的砍刀刀根处血为伤者周某所留。2、送检的砍刀刀刃部血迹检出混合DNA的STR分型,且符合周某和王艳杰二者的混合。10、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及伤情照片证实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艳杰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证据及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993.2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杰故意杀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被告人王艳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2993.24元,被告人王艳杰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请求中过高要求部分及其它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艳杰及辩护人刘淑岚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鉴于被告人王艳杰系未遂犯,故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艳杰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艳杰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993.24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英红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