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春飞与蒋文华、刘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飞,蒋文华,刘跃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5号原告廖春飞,农民,义县履坦镇金桥村朝阳路16号。被告蒋文华,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218号。被告刘跃清,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安凤村秋湖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飞与被告蒋文华、刘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春飞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春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廖春飞负担。审 判 长 邹摄平陪 审 员 程云荣陪 审 员 王柏林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