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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徐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林某,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被告:黄某,又名黄德长,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遂溪县乐民镇陈铁村委会曲水村人,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钟钰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