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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余国民、余明栋聚众斗殴罪,余国民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民,余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国民。2009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雪源。被告人余明栋。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周东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国民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余明栋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晓燕,被告人余国民及其辩护人杨雪源、被告人余明栋及其辩护人周东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聚众斗殴:2009年8月16日下午16时许,因郑红梅(另案处理)前一日带人到被告人余明栋家中讨债时与被告人余明栋的父亲发生冲突并将余父打伤一事,被告人余明栋与郑红梅相约在本市西湖区转塘镇柏德咖啡馆进行谈判。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用杯子砸对方,郑红梅随即通过赵立、刘丹军(均另案处理)纠集余峰、杨阳、肖承明、柳毅(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赶至现场欲将被告人余明栋带走。被告人余明栋遂伙同等候现场的被告人余国民及郭伟、唐杭飞(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对方在柏德咖啡馆门口附近分别持刀和持木棍、石头相互斗殴。被告人余明栋持刀将郑红梅背部等处砍伤。经鉴定,郑红梅所受损伤程度达轻微伤。(2)容留他人吸毒:2009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被告人余国民在本市上城区杭州百瑞四季酒店开设房间,并提供“麻古”、“冰毒”等毒品供郭伟、余明栋、唐杭飞、张郑军等人吸食。由被告人余国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上述犯罪事实。(3)非法持有枪支: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余国民随身携带一把自制手枪帮朋友借钱。因他人报警,被告人余国民随即逃跑至杭州卷烟厂内,将该手枪埋藏于厂区花坛的树下。被告人余国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上述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该手枪。经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自制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国民、余明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临时住宿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枪支收缴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黄某、王某、余某、潘某等人证言,同案犯唐杭飞、张郑军、郑红梅、赵立、李响、杨阳、肖承明的供述,以及检验结果告知单、枪支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国民、余明栋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余国民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余国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国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国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罪行,系自首,对该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国民、余明栋自愿认罪,对两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国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明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成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