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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陈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陈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19号原告王俊明,江街道杨三村。委托代理人俞兵贵,。被告陈俊锋,街道春联村流清塘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明诉被告陈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判长 何 小 甫审判员 金 林 响审判员 徐 云 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