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某某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某某初字第66号原告:江某。被告:王某。原告江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某起诉称:原、被告1986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1××××年××月××日在原温岭县长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江某,于1994年8月1日生育次女江乙。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自1990年至2008年期间一直在上海做生意,经常发生争吵,争吵后无法沟通,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5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亲戚朋友劝说下,原告撤诉。事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另原、被告曾在上海共同经营香烟店。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江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抚养费各半承担;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0000元。被告王某答辩称: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其不同意离婚。原告去年起诉离婚撤诉后,被告回到家。后来原、被告便一起到了上海,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原告的手受伤了,其也一直照顾原告。2009年8月份的时候,原、被告为了原告打麻将的事情吵起来才开始分居的。在上海的兴宝烟酒商行是女儿江某的,经营许可证是向别人租的。原告江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江乙的事实。3、(2009)台温某某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于2009年6月29日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王某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且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江某,现已成年;1994年8月1日生育次女,取名江乙。原告曾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2009年6月29日撤回起诉。原、被告因琐事导致矛盾,现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三载有余,且育有两个女儿,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相互珍惜,互敬互谅,改正自身的不足,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