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二小与俞利明、朱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小,俞利明,朱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二小。被告:俞利明。被告:朱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小诉被告俞利明、朱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二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二小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