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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二小与俞利明、朱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小,俞利明,朱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36号原告:王二小。被告:俞利明。被告:朱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小诉被告俞利明、朱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二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二小承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