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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13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下称名××厂)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30日做出的深龙劳仲案字(2009)第A132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名××厂主张王某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进而主张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因王某某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属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申诉主体问题,因是否追加香港名××公司为被申请人,不影响本案裁决,故名××厂主张劳动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名××厂有关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名××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