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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甲、寿某某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甲,寿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牌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边甲。申请人:寿某某。委托代理人:边乙。被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边甲、寿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郦武亮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边甲、寿章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系申请人儿子边丙的妻子,边丁、边戊是边丙与郭某某的子女。边丁,女,2002年2月24日出生,边戊,男,2007年1月29日出生,均系未成年人。2009年9月7日,边丙因故他杀死亡,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7日将子女边丁、边戊送到申请人处,边丁、边戊由申请人照顾生活,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子女未尽监护责任,不履行法定监护责任,损害了被监护人边丁、边戊的利益。申请人要求撤销郭某某对边丁、边戊的监护人资格,确认两申请人为边丁、边戊的监护人。本院查明,边丙他杀死亡后,边丁、边戊随申请人生活,由申请人照顾边丁、边戊的生活。被申请人郭某某一直在杭州打工,平时很少回家,没有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未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监护职责。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边丙被他杀死亡后,边丁、边戊一直由两申请人抚养教育、照顾生活起居,被申请人郭某某作为边丁、边戊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郭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边甲、寿某某为边丁、边戊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