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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李成贵与洪文兴、贾月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成贵;洪文兴;贾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贵,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义井乡边耀村人。被执行人洪文兴,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应县汽车站东黑虎地胜利街3排3号。被执行人贾月娥,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洪文兴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贵与被执行人洪文兴、贾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月娥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月娥在中国银行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42971441723的工资收入元。划拨至应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账号:0485700104001288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高玺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