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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319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朱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