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319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朱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