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正与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水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水良,徐建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朱正,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水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水良,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建娜,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与被告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水良、徐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朱正负担。审 判 长 胡曙炜代理审判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