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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益布与陈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益布,陈绍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钱益布,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127023x,住本县龙港镇李家洋村731-3号。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能,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106185x,住本县龙港镇洪口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益布与被告陈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益布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益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益布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