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钱益布与陈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益布,陈绍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钱益布,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127023x,住本县龙港镇李家洋村731-3号。委托代理人:吴学斌,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能,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106185x,住本县龙港镇洪口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益布与被告陈绍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益布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益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益布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