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商初字第6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景年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