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王坛包装厂与沈荣昌、陈志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沈荣昌,陈志龙,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68号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张夫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常爱娟,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荣昌,平水镇剑灶村5灶518号。被告陈志龙,城区皋埠镇樊江村东市68号。被告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缪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诉被告沈荣昌、陈志龙、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