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茅菊桂与宋修义、王松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菊桂,宋修义,王松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茅菊桂。委托代理人:虞群辉。委托代理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修义。被告:王松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范立慧,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茅菊桂诉被告宋修义、王松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修义、王松霞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宋修义、王松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