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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村民。2010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祁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雁塔路赛博电脑城,趁商城220柜台无人之际,盗走该柜台内微星AE1900型一体电脑机1台(经评估价值3260元),后被告人祁某将所盗电脑以600元卖给了高新区西部电子商城商户薛某,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薛某证言、发票、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