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孝军与赵保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孝军,赵保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董孝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胜海,男,住柘城县。被告赵保敏,男,住柘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原告董孝军诉被告赵保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孝军诉称其爷爷董某甲于200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被告赵保敏驾驶的豫NPS27**号自卸货车撞死,要求被告赵保敏赔偿各种损失11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鹿邑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董孝军是死者董某甲之孙,董某甲死亡后应得到各种赔偿应有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主张,庭审中董孝军不认可董某甲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此案以董孝军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其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孝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