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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黄×、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黄×,建德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黄×。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有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