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黄×、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黄×,建德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4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黄×。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号。法定代表有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志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