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兆明与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明,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黄兆明,顺溪镇田里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方景、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顺溪镇石门桑基潭。法定代理人:严加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明与被告平阳县石门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兆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