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传坤、杨绍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传坤,杨绍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113号原告: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洪宫路171-18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条。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坤,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李家洋村洪口西路186号。被告:杨绍西,现住苍南县龙港镇陈良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坤、杨绍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苍南县龙港融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绍宁人民陪审员孙洪程人民陪审员肖庆仲二0一0年四月八日书记员陈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