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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某甲、潘某某诉唐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唐某甲、潘某某与唐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给付医疗费18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将应付潘某某的医疗费185.6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唐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