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某甲、潘某某诉唐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唐某甲、潘某某与唐某某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给付医疗费18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将应付潘某某的医疗费185.6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唐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杰执行员 马远鹏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