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阳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上海龙阳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40号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永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龙阳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朝阳村徐家宅218号。法定代表人:丁根元,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阳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湖州运河铸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俞水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