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戴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为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朗逸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朗逸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