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蓝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惠红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由蓝田县九间房乡西上高速九标工地去普化水陆湾接人,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56KM+800M处,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将前方同方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头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3月5日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孙某某无责任。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52万元,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有异议,且有报案登记表,证人陈某某、禚某某、权某���的证言及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蓝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