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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周某。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宝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甲、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周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女儿出生时间均属实。双方曾争吵,但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持家,夫妻之间有和好可能。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朱宝富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