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南关区支行与开封市华美家具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华美家具中心。法定代表人陆华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岭,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南关区支行。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高玉成,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峰,资产处置经营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华美家具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南关区支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8)禹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生禄审判员 蒋冬梅审判员 陈文胜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