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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2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20-05-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文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文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2150号原告:刘某,女,201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肖文锋,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凤,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文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孪玮危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