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胡甲、上虞市××油××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胡甲,上虞市××油××司,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童某某。被告:胡甲。被告:上虞市××油××司,××街××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胡甲、上虞市××油××司、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甲、上虞市××油××司、胡乙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