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邢建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建力,村民。200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1月15日假释,2008年3月3日假释考验期满。2009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2009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建力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邢建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由王俊(在逃)及三名女子(身份不详,在逃)将被害人秦某从本市碑林区东大街汉宫网吧挟持,乘坐出租车到本市凤城二路接上被告人邢建力后来到本市火车站北站一建筑工地处,由王俊持刀对被害人秦某进行威胁,被告人邢建力、王俊及三名女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抢走被害人秦某现金200元、黑色金鹏手机1部(无发票、未估价)及银行卡1张,并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由被告人邢建力持该银行卡到一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分三次共取走现金7200元。邢建力分得2400元,王俊分得4800元,后二人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建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张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建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建力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邢建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邢建力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建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