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胡××、吴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胡××,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胡××、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