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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胡××、吴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胡××,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负责人:詹××。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胡××、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