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连某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连某。被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与被告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甲、张乙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