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67号原告:李×。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10年3月28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0年4月7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