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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洛克威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与邹海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洛克威卫浴器材有限公司,邹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宁波洛克威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39702),住所地:宁波保税区西区0206地块1号厂房东侧。法定代表人:SALEEMLAHLOUH,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莹,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海燕,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洛克威卫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海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洛克威卫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海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