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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华××集团有限公司,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