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华××集团有限公司,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华××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