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杨某某在仲裁庭审中申请对劳动合同签收表中的"杨某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其后又撤销申请;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中,杨某某在庭审中亦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其后又于2009年9月7日书面申请,不同意鉴定,法院以事实直接判决即可。在本案二审中,杨某某又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由于杨某某在仲裁及一审中均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然后又申请不进行鉴定,并明确表示法院以事实直接判决即可。故其在二审中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中,杨某某在二审中的上诉请求与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一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要求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加班费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杨某某并未提供反证,故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中杨某某的签名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2008年度的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能够确认杨某某确已收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为该表所记载的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25日,而在此之前,双方已签订了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对杨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问题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约定,故虽然公司方不能提供2008年度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合同及《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可以确认双方实际已经签订了2008年度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应为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2月25日,故对于杨某某要求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公司提供的2008年5月份的工资条有杨某某本人的签名,故本院确认××公司提供的该月工资条。公司方提供的其他月份的工资条在形式结构、内容及工资数额上与2008年5月份的工资条基本相同,也与双方在2007年度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形式相符,故对××公司提供的其他月份的工资条亦予以确认。根据工资条上的数额及杨某某确认的工卡上记载的加班时间及法定加班倍数折算,杨某某任职期间的时薪并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故应当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杨某某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无需再支付。对于第三个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辞职申请书》,杨某某是以回家为由提出辞职的,其在辞职申请书上写明申请日期为2008年12月28日,离职日期为2009年1月28日。公司方同意其于2008年12月29日即离职,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考虑到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5日到期,此种情形不应当认定公司方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方无需支付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