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中×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邹某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上诉人自2008年2月1日起,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回被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收入,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的加班时间问题,因上诉人的工种为销售人员,上诉人主张其平时工作时间每天平均加班2小时,每周工作6天;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从未加班;原审结合上诉人的工作性质、行业特点等因素,认定上诉人每周工作6天,对上诉人主张的其他加班时间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的其他认定和处理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真 关注公众号“”